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公诉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崇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刘某甲邀约杨某乙、胡某某、谢某甲、李某某等人在蓬安县英伦庄园茶房、红咖啡、相如之心、柏亚酒店、柏皇酒店以打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不等的成都血战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规定每局赌博时长为3至4个小时,并按照打多大、每把收入达到1600以上就从中抽多大,每局抽10次,从中抽取牌钱,以此获利,该赌博场子持续至2018年6月底。
期间,刘某乙安排朱某某、杨某甲在该赌博场子放高利贷,按照每借10000元每天给100元或者200元(借时需扣除当日利息)的标准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赚取利息。
该赌博场所邀约何某某、谢某甲、汪某某、谢某乙、杨某丙、林某某、章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等人多次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抽取牌钱数万元,因刘某甲等人多次赌博向刘某乙借高利贷导致欠下高利贷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约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乙、朱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赚取利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在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乙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的事实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的事实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在仪陇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蓬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8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75张,散页材料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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