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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刘某甲(幼名小羔),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9月21日告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经商议,分别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和照片,共同委托他人伪造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各1本。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民警查获的伪造驾驶证;2.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乙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鄄城县公安局提供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委托他人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其在审判阶段继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在岩

检察官助理 刘广存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伪造的驾驶证一本

7.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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