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组**号。2008年12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3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3月23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5日发回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卢某某(另案)预谋盗窃,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商场西侧停车场内,李某某、卢某某负责望风,刘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张某某停放的豫A****M轿车左侧后玻璃砸坏,盗走一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刘某某将电脑以1000元销赃,所得赃款平分后挥霍。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为7650元。

2、2019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卢某某(另案)预谋盗窃,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商场北侧停车场内,李某某负责望风,刘某某、卢某某将兀伟杰停放的陕A****9轿车驾驶窗玻璃砸坏,盗走装有900元现金等物品的一个灰色双肩包,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8、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又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国强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