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院**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QQ和微信群联系卖家大量购买各类药品,存放在其租住的武汉市汉阳区**社区**区**栋**楼,并向药店和个人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16年11月30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址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囤积的361种药品共62643盒。经鉴定,上述药品全部为真药,共价值人民币2549055.47元。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金泰商务酒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快递单据、进货销售记录、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物流信息汇总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刘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抓获、破案经过、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转办函、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无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价值人民币2549055.47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松恩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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