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2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7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华冠路3号秀林苑小区8栋地下停车场入口楼梯拐角处捡到的一袋冰毒后,其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其中一部分冰毒,将剩余的冰毒放在其上衣右侧口袋中。随后,刘某某乘坐一辆的士(车牌号川AT****)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六合广场出发,准备回到其位于**路**号的家中。在的士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路与杉板桥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现场从刘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了该袋白色晶体物质(经称重,重20.45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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