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号**栋**单元**号,因吸毒于2019年7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邵阳市双某某**厂家属房的家中用手枪威胁母亲任某某,以讨要钱购买手机。任某某电话联系了亲戚及同事,同事报警后解救了任某某,后公安机关在刘某甲住所衣柜棉被内发现手枪一把、在床头柜抽屉内发现子弹一颗。经鉴定:该手枪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该子弹认定为非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枪及子弹照片;2.扣押文书、尿检报告、前科材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3.证人任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军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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