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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公司**,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在辽阳市注册公司并经营,经营**塔区胜利路12-6号楼10-17号1-2层,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已另案处理),公司**刘某某。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经过尹某某面试后到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公司工作,任公司**。刘某某在工作期间负责招聘员工、安排员工日常工作、向社会群众宣传投资。以P2P理财、融资理财等模式、高额返利为诱饵,年化收益为三个月7-9%、六个月9-11%、一年期11-13%,向社会大众吸收投资存款,现有221余名投资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造成损失共计190248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咨询服务协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陈福坤、于伟、陈凤贤等投资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某
    于某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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