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林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路**厂,住东安县**镇**花园**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东安县紫溪市镇杨柳村、皂州村、五一村“沿石门前山”(又名“凡蛇弄”)山场属于一般商品林地和国家级公益林地。2013年之前,该山场被他人占用采石。2013年10月到2018年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受让他人份额并作为代表人与陈某甲、蒋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沿石门前山”开设东安县凡蛇弄村采石场,在未依法取得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沿石门前山”山场进行建场地、采石、堆石等非林生产。经东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凡蛇弄采石场共占用林地面积24亩,其中12.6亩一般商品林地在2013年前被他人采石多次占用过,现系重复占用,无法区分各自具体占用面积和毁坏程度;另4.2亩国家级公益林地和7.2亩一般商品林地系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新占用面积,占用后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内部股东承包合同、石头山承包协议、租山开矿合同、开采凡蛇弄市场合伙协议合同、收据、申请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蒋某某、陈某甲、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东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意见; 5.勘验等笔录:东安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建场地、采石、堆石等非林生产,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武斌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