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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大荔县**镇**村村东头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使用铲车在土地内非法采挖黄沙售卖,违法占用土地共18.49亩,其中占用耕地12.78亩,造成耕地耕作层被破坏,已达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侠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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