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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33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东莞市**家具厂有限公司采购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住**镇**。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文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原系本市**镇东莞**家具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员。2015年开始,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东莞市**镇**店等7家供应商的货款回扣,共约25万元。2020年6月19日21时许,**公司向刘某某核实其收受回扣情况并报警,刘某某明知**公司已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案发当日,刘某某将收受的25万元退赃到**公司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刘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德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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