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8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62********,汉族,出生地为河南省新野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新野县**镇**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始,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广州市番禺区**城**街**号成人用品店的过程中,向客户出售壮阳药品。
2019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当场在档口内查获“最棒”(有商标)10瓶、“最棒”(无商标)30瓶(每瓶均10粒)、“蟲草鹿鞭丸”24盒(每盒3粒)、“金伟哥”9盒(每盒2粒)(经广州市越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为假药;经广东省质量监督保健食品检验站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另查获蓝色药丸20粒(经广东省质量监督保健食品检验站检测,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及“最棒”包装盒2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假药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颂捷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3张。
3、缴获的“最棒”(有商标)10瓶、“最棒”(无商标)30瓶(每瓶均10粒)、“最棒”包装盒20个、“蟲草鹿鞭丸”24盒(每盒3粒)、“金伟哥”9盒(每盒2粒)、蓝色药丸20粒(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刑事速裁案件开示表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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