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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Y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楼。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1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福田检察院批准,于2020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答应“阿义”和“阿叉”去广州验货毒品,其先收到“阿义”给其的港币2000元的路费、住宿费。1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本市福田区**口岸过关打蓝牌车到“阿叉”指定的广州市**酒店附近,当日凌晨4时许,一名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不详,在逃)以握手的方式将一小包疑似可卡因交给其,其拿到可卡因后,“阿叉”指示其将这一小包可卡因带回香港,其便打蓝牌车从广州回到本市福田区**口岸,在**口岸二楼出入境大厅门口被民警抓获,并从其上衣口袋查获一小包白色粉末(经鉴定为可卡因成份疑似可卡因,重1.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辨认;2、缴获的毒品、手机及其照片;3、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称量、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鉴定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涉案视频光盘3张;7、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跨市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涉案扣押的毒品和苹果6手机一部由侦查机关保存。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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