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70********,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住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栾城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晚19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到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57岁)所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卖废品时,应王某某的邀请,查看王某某妻子刘某乙所收购的七氯丙烷灭火系统贮存钢瓶,帮助王某某拆卸下该钢瓶顶部铜质物品。刘某甲在拔掉该钢瓶保险栓后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瓶内气体突然泄露,导致该钢瓶砸到王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气瓶(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居民死亡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擅自拆卸消防器材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新刚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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