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7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群众,住耒阳市**街道**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8日被抓,2019年8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长期吸食毒品海洛因,为了获取毒资,自2019年8月份开始贩卖毒品,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给陈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日2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后两人在耒阳市**路**宾馆附近完成交易。
2.2019年8月17日19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两人在耒阳市耒阳**道**附近完成交易,吸毒人员陈某某现金支付150元毒资给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涉案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截图、现场检测照片、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19年12月6日
_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特殊病种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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