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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1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2019年1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县**城附近贩卖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毛某某。

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收到吸毒人员陈某某支付的1600元毒资后,在南昌县**城附近找上家购买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腾平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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