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忠,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6年10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肖某某(已行政处罚)人民币300元,后在青岛市市北区**路附近向肖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2、2019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肖某某人民币700元,后在青岛市市北区**路附近向肖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3、2019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肖某某人民币700元,后在青岛市奉化路**路附近向肖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媛媛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