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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刘**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谎称能在淄博市张店区****小区低于市场价拿到房源,并将房子低价出售给吴某某,编造缴纳购房首付款、购买车位、给领导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吴某某钱款共计464750元。案发前,被告人刘**已归还吴某某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某某、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四年到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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