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孟琪),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路**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住地,采取冒充女性身份、虚构姓名等方式,与海某某(男,32岁)确立恋爱关系。自此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以开画廊交费等多种理由向海某某索要财物,共骗取海某某210448.52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系**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主,将该处房屋租赁给刘某某(男,27岁),骗取租金14000元。后刘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匿。
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2起,诈骗数额共计22444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证言(吕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海某某、刘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刘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现金8200元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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