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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号**室挂户。2009年11月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3月2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安徽省气象局公职人员身份,以单位一辆丰田霸道车可以不走拍卖流程私下便宜出售为由,将车辆卖给居住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龙腾山庄小区4栋408室的被害人潘某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500元。2020年1月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路交口凯英汽修店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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