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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小区****单元**。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院批准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微信、陌陌等网络平台及朋友介绍认识女性,以陈星、陈亮等虚假姓名交友、谈恋爱,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向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等15人借钱,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后将所得款用于个人消费、还债及赌博,作案15起,共计骗取人民币1042633元,后在被害人催还下还款307223元,实际骗取735410元。

1、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红包群认识缪某某,2017年10月份,刘某甲在桐城市维也纳酒店约见缪某某,后确定恋爱关系。骗取信任后,2017年10月份 12月份期间,该刘编造自己钱包银行卡丢失,在合肥、浙江等地讨要欠款发生打架被派出所抓了,挪用公司资金被起诉,卖车还钱等理由向缪某某借钱,共计骗取44500元,后在缪某某催还下,还款13000元,实际骗取31500元。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陌陌软件认识刘某乙,谎称自己跟人合伙在安庆开男装店。2017年11月14日晚,刘某甲在合肥步行街约见刘某乙,两人确定恋爱关系。骗取信任后,该刘编造挪用公司资金被人起诉、卖车还钱等理由向刘某乙借钱,共计骗取240080元,后在刘某乙的催还下,还款123898元,实际骗取116182元。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假名“陈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丙,谎称自己在上海开公司,做放贷生意,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骗取信任后,该刘编造自己在上海被人起诉要打官司、银行卡被冻结、出车祸等理由向刘某丙借钱,共计骗取141476元,后在刘某丙催还下,还款59678元,实际骗取81798元。

4、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假名“陈亮”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伍某某,谎称自己在上海开金融公司。骗取信任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该刘编造自己被人起诉、出车祸、银行卡被限额等理由向伍某某借钱,共计骗取7100元。

5、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陌陌认识离异女性高某某,2019年3月份,两人确定恋爱关系。骗取信任后,该刘先以银行卡被限额需要支付物流款为由向高某某借钱,同时使用另一个微信号1—****—1冒充广大物流收款,随后又以出车祸、打架被派出所抓了、套现信用卡等各种理由,多次向高某某借钱,共计骗取108880元,后在高某某的催还下,还款13047元,实际骗取95833元。

6、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假名“陈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项某某,谎称自己在上海跟朋友合伙做二手车生意,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骗取信任后,该刘编造在上海做生意出事、高速出车祸、卖车还钱等理由向项某某借钱,共计骗取160905元,后在项某某的催还下,还款1000元,实际骗取159905元。

7、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假名“陈亮”通过快手软件认识离异女性赵某某,谎称自己在合肥开婚庆公司。骗取信任后,2019年4月份期间,该刘编造婚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套现信用卡等理由向赵某某借钱,共计骗取25600元,后在赵某某催还下,还款21600元,实际骗取4000元。

8、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假名“陈亮”通过微信认识朱某某,称自己跟朱某某上学的时候就认识了,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骗取信任后,该刘编造自己跟人合伙开婚庆公司、欠钱被人起诉、银行卡被冻结、卖车还钱、套现信用卡等理由向朱某某借钱,共计骗取69020元,后在朱某某的催还下,还款22500元,实际骗取46520元。

9、2019年8月份起,被告人刘某甲编造自己认识合肥驾校的人,学驾驶不用考试就能通过为由,骗取朋友戴某某8000元报名费,后又以卖金项链还钱、人在西藏没钱回家、出车祸等理由向戴某某借钱,骗取29560元,共计骗取37560元。

10、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假名“陈亮”通过微信认识离异女性张某甲,谎称自己和朋友合伙开婚庆公司,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骗取信任后,该刘编造欠人货款、家里塑料厂出事、银行卡被冻结、出车祸等理由向张某甲借钱,共计骗取97050元,后在张某甲的催还下,还款33900元,实际骗取63150元。

11、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假名“陈亮”通过抖音认识离异女性张某乙,谎称自己在合肥开婚庆公司。骗取信任后,2019年9月28日,该刘编造车子在路上出事故的理由向张某乙借款2000元,共计骗取2000元。

1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假名“于成洋”通过陌陌认识离异女性方某某,谎称自己在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办塑料厂,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骗取信任后,该刘编造提高支付宝花呗额度的理由,让方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转账的方式,共计骗取26462元,后在方某某的催还下,还款8600元,实际骗取17862元。

13、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假名“陈亮”通过微信认识都某某,谎称自己是**塑料厂负责招聘的人。骗取信任后,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该刘编造自己网店出问题,要提高支付宝花呗额度,被骗到西藏没钱住宿,开车把人撞了等理由向都某某借钱,共计骗取65380元,后在都某某的催还下,还款4300元,实际骗取61080元。

14、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认识吴某某,骗取信任后,当晚该刘编造自己在新渡镇开塑料厂,网店要冲销量为由,让吴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转账的方式,共计骗取5800元,后在吴某某的催还下,还款2800元,实际骗取3000元。

15、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编造自己要提高支付宝花呗额度为由,同时发送虚假的银行转账截图,让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转账6000元,后以套现信用卡还款为由向李某某借钱3100元,同时使用另一个微信号1—****—1冒充套现信用卡人员收款1720元,共计骗取10820元,后在李某某催还下,还款2900元,实际骗取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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