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楼**门**号。2009年10月2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因发现新犯罪事实,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壹个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编造能竞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拍卖西青区盈润园小区内房子,再将竞拍来的房子卖掉盈利的谎言,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刘某乙在天津市北辰区御龙湾广场的浦东发展银行向刘某某的浦东发展银行7725006660160002****账号内转账1635000元;同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编造需交竞拍法院拍卖房子保证金的谎言,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后,刘某乙在天津市红桥区一华夏银行ATM机向刘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建设银行434061006081****账号内转账20万元。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借钱购买房屋债权为名,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信任后,骗取许某某钱财。许某某多次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给刘某某转钱,共计87万元。后刘某某分几次支付1.8万元利息。
2018年11月26日、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借钱购买房屋债权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信任后,骗取孙某某钱财。许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给刘某某转钱,共计35万元。后刘某某支付2000元利息。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借钱购买房屋债权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信任后,骗取刘某丙钱财。刘某丙通过银行卡、微信转账方式给刘某某转钱,共计64万元。后刘某某支付8000元利息。
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借钱购买房屋债权为名,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信任后,骗取范某某钱财。范某某同妻子耿某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给现金等方式给刘某某转钱,共计199万元。后刘某某分几次支付32万元左右利息。
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多次对其借来的刘某某、杜某某、耿某某、范某某等多人的各家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取钱,共计1451.12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借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许某某、孙某某、刘某丙、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玉梅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柒册及补充材料、光盘壹张;
3.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路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60210****。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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