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X,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禹XX,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XX,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禹XX、刘XX、石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XX、侯XX经预谋后在郑州市成立一家诈骗公司(未经注册),该公司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使用虚假身份和诈骗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其拉入自己公司的虚假平台(百盛平台、顺义金通、易安顺金等)进行投资“微黄金理财”,通过虚假指导客户“买卖涨跌”,赚取被害人亏损的钱。期间先后招募被告人孙林冲、孙圣博(均另案处理)、王XX(外逃)、刘XX、朱X、史XX、明X、吴XX、杨XX、申X(均已诉)、李X、禹XX、石XX、刘XX等多人以冒充女性,加入微信引诱被害人进入公司运营的微黄金APP操作平台进行投资,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下设三个小组,由主管王XX、朱X、杨X(外逃)分别管理,并从组员“业绩”中提成。其中被告人史亚坤小组成员为被告人李X、禹XX、刘XX、石XX等人;该小组成员多次添加被害人微信,后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进入公司运营的微黄金APP操作平台进行投资诈骗活动,并从“业绩”中提成牟利。现查明该犯罪集团诈骗数额合计258231.5元。被告人李X、禹XX、石XX、刘XX对在公司上班期间参与实施的诈骗犯罪数额承担责任。(涉及:被害人毛XX被骗人民币3024元,被害人冯XX被骗75640.5元,被害人刘XX被骗39000元,被害人李XX被骗26104元,被害人王X被骗3000元;被害人王X被骗5632元,被害人杨X40886元、被害人王XX9702元。)其中被告人刘XX获利2500元,被告人禹XX获利6000余元,李X获利5417元,石XX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禹XX、刘XX、石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禹XX、刘XX、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集团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李X、禹XX、刘XX、石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李X、禹XX、刘XX、石X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强
附:
1.被告人李X、禹XX、刘XX、石XX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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