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潍坊**物业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臧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臧某某、卢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臧某某(已判刑)伙同刘某乙等人共同出资30万元从昌乐县**街道**村委拍卖承包某甲村东南、某乙村北的八亩土地,自2014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该土地上非法采挖蓝宝石,并将采挖的蓝宝石销售给赵某某、付某某等人,非法获利65万余元。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臧某某、卢某某、唐某某等人每人入股2.9万元,每人获利3.5万元(含本金)。被告人投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非法采矿的事实,并积极上交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臧某某、卢某某、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佃青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