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侦查期间于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15日对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和顺嘉园小区,盗走顾某某停放在小区院内的铃木牌豪爵海王星银灰色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200元。
2、2019年3月20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阳光水岸小区,盗走郑某某停放在小区院内的豪爵牌银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939元。
3、2019年3月23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天保小区,盗走张某某停放在小区车棚内的铃木牌红色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
4、2019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天保小区,盗走辛某某停放在小区车棚内的义鹰牌银灰色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25元。
5、2019年3月29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山水豪庭小区,盗走韩某某停放在小区院内的豪爵牌黑色两轮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50元。
6、2019年3月29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山水豪庭小区,盗走赵某某停放在小区院内的义鹰牌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俊红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6张。
4.物证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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