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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现租住陆川县温泉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陆川县**路**巷**楼**底,盗走了李某甲停在该处的一辆淡橘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刘某某将该车销赃后得款550元用于归还赌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082 元。

2.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陆川县**镇**路**门口的路边,盗走了庞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合美牌电动车。刘某某将该车销赃后得款用于归还赌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815元。

3.2018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陆川县**镇**路**号**楼**下,盗走了李某乙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合美牌电动车。刘某某将该车销赃后得款用于归还赌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16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下旬,三次在陆川城区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合计 60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共81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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