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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住该处。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钦州市钦州港进港大道**网吧内,趁被害王**睡着,将王**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一台VIVO牌手机盗走。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99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缴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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