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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街垃圾站旁的废品收购站卖废品,期间,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废品收购站前的一辆货车驾驶室车窗无关闭,驾驶室内放有一台OPPO手机和一个黑色小背包,遂起贪念,乘人不备,伸手入驾驶室内,盗窃了该台手机和黑色小背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万元、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证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20年7月14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藏于租住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北路6号S栋四梯201房的赃款人民币13000元被起获并被还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刘某某已归还被害人7000元,获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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