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为吉林省蛟河市,户籍地为吉林省蛟河市**镇**路**号,现住址为山东省莱州市**镇**宿舍。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驾驶其鲁******白色雪佛兰轿车至莱州市**街道**商务中心,秘密窃取他人存放于**商务中心大厅的快递共14件。经鉴定,有失主报案的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2.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至莱州市**商务中心一楼大厅,盗窃存放于大厅桌子上的快递4件。经鉴定,有失主报案的2件快递价值人民币71.6元;
2、2019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至莱州市**商务中心一楼大厅,盗窃存放于大厅桌子上的快递7件。经鉴定,有失主报案的2件快递价值人民币95.2元;
3、2019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至莱州市**商务中心一楼大厅,盗窃存放于大厅桌子上的快递3件。经鉴定,有失主报案的2件快递价值人民币65.3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由其家属代为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赔失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雁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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