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刑事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74********,汉族,小学肄业,粗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30日、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C*****白色五菱宏光S面包车,自千阳县水沟镇**村家中出发,经千陇南线到达水沟镇**小区门口,携带两个白色塑料桶、自制橡胶软管及漏斗进入小区,采取拔掉摩托车油管,连接橡胶软管,打开油阀,让汽油自动流出的方式,盗窃小区业主被害人李某甲、石某某、赵某甲、李某乙、彭某某五人停放在单元楼下摩托车内的汽油以及强某某三轮摩托车车厢内的一袋油菜籽,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共计盗窃汽油25升、油菜籽35.5公斤。案发后,油菜籽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面包车自家中出发来到**小区,采用相同手法盗窃**小区业主被害人赵某乙、李某丙二人停放在单元楼下摩托车内的汽油,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共计盗窃汽油25升。
3、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妻摩托车自家中出发来到**小区,采用相同手法盗窃**小区业主被害人李某乙、彭某某、闫某某三人停放在单元楼下摩托车内的汽油,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共计盗窃汽油25升。
4、2020年8月31日晚至9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面包车自家中出发来到**小区,采用相同手法盗窃**小区业主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停放在单元楼下摩托车内的汽油,后驾车来到城关镇**小区西侧入口,盗窃小区业主被害人李某丁停放在楼下摩托车内的汽油,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共计盗窃汽油25升。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实施盗窃作案,经千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油及油菜籽共计价值人民币74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桶、橡胶软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卡口监控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戊、李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赵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检察官助理:史飞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证据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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