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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籍贯:湖南省衡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现居住地:湖南省衡东县**路**社区**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缺钱用便想通过夜晚去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2020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朋友的牌号为湘******女式二轮摩托车在衡东县城街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车辆行驶至本县**区**期小区路段时,其先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拉了十几台车的车门,因车门均被上锁而无果。被告人刘某某后发现该小区门口前坪停靠了三台车,其中一台牌号为湘******红色比亚迪唐小汽车车门未上锁,便拉开车门,将放置在驾驶室门边的钱包内的现金15800元及后备厢中的两条白色外壳和天下香烟盗走。经衡东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被盗的两条白色外壳和天下香烟价值为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财物的总价值为17800元。案发后,所盗赃物被全部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衡东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刘某某所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金秀

检察官助理:向燕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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