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房**号,在深暂住龙岗区**道**,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有:
1.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于福田区**停车场入口,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
2.2020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于福田区**栋一楼楼道,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
3.2020年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于福田区**栋一楼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
4.2020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了刘某某于福田区*8村**栋楼下,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
2020年1月21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螺丝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检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处方、检验单、诊断报告单、病历被盗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终止通知书、情况说明、视频研判通报等;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岳某某、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勋
检察官助理:朱省琳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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