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座**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艳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杭锦后旗、临河区对多个超市实施盗窃六次,非法获利4754元。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在其车内查获未销赃香烟九条,经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为1210元。破案后,刘某某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1、2020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河区**镇**小区内的**门市部,趁店员不备,盗窃硬苁蓉牌香烟1条。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河区**医院内的**超市,趁店员不备,盗窃硬苁蓉牌香烟1条。
3、2020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河区**城二期内的**超市,趁店员不备,盗窃硬苁蓉牌香烟2条。
4、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杭锦后旗**镇**小区门口的**超市,趁店员不备,盗窃粗支黑兰州牌香烟1条、细支白云牌香烟2条、南京牌煊赫门香烟1条。
5、2020年6月 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杭锦后旗**镇**小区南门的**超市,趁店员不备,盗窃玉溪牌香烟1条。
6、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杭锦后旗**镇**小区东门的**超市,趁店员不备,盗窃粗支黑兰州牌香烟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耀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巴彦淖尔市**区**小区**座**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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