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村**路**街**号**房。2008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爬窗方式进入本区东涌镇**工业区标准工业园广州**玩具有限公司一楼仓库,在保安门卫室的办公桌上盗窃了一把小汽车的车钥匙。2019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盗窃得来的车钥匙将停放在广州**玩具有限公司门口停车位上的一辆日产逍客小汽车(车牌粤AD1****,车架号:LGBL2AEOZAY85****,发动机:185****)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52800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照片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他人伪造了一张姓名为“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件,并支付现金购买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

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伪造、买卖一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创彬

检察官助理:吴美玉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一份鉴定文书。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涉案财物一张机动车登记证书、一张居民身份证已被扣押,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