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公司退休,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厦门路惠家乐生鲜超市门前,趁被害人张某某进入超市购物之机,窃取张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自行车车筐内的肯德基汉堡、鸡腿等食品,带回家中自用。
2020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手段,窃取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自行车车筐内海天牌黄豆酱1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元)、甘竹牌玉米粒罐头1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元)、盼盼牌法式软面包1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元)、中盐牌加碘精制盐1袋等食品、调料,带回家中自用。
2020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电动自行车车座下方的药品1袋(内有蒲地蓝消炎口服液6盒、治咳川贝枇杷滴丸2盒、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8盒),价值人民币571.62元。后刘某某将窃取的药品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3月4日,公安机关经工作在天津市河西区**里小区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购药票据、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作案地点照片;
6. 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7.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长明
检察官助理:徐云帆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红波里37门602号,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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