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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捕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仁化县**镇**村委**村,发现被害人肖某某家房屋大门紧锁无人在家,便从房屋围墙翻墙爬进房屋院子,用木棍将一楼厨房窗户防盗网强行撬开进入屋内。后在房屋内衣柜、桌柜等处翻找贵重物品,找到并吃了肖某某家中的一些牛奶、盒装饼干、红枣等食物,把吃剩的牛奶盒、饼干盒、红枣核丢弃在杂物房与饭厅地板上,之后离开肖某某房屋。

刘某某离开肖某某房屋后从**镇往湖南方向行走,途径仁化县**镇**村**组时,发现被害人苏某某家房屋大门紧锁无人在家,又以同样的方式用木棍将一楼窗户防盗网强行撬开进入屋内。之后在一楼房间找到一些食物、饮料来吃,在房屋二楼右手边第一间卧室写字台内盗得现金人民币几十元,并在苏某某家上完洗手间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DNA检验报告等;5.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唐立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仁化县人民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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