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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号。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汽车养护中心,以撬锁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人民币400元。

2、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地产店铺,以撬锁方式入内盗得一辆无牌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和一包香烟。

3、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新城大道中国农业银行旁边辅道,砸烂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V****小轿车玻璃,并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元。

4、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游泳中心后门对出路边寻找盗窃目标,砸烂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Y9****小轿车玻璃,但未盗得财物。

5、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停车场寻找盗窃目标,并分别砸烂了被害人林某某的粤Y6****小汽车车窗玻璃、被害人谢某某的粤V1****小汽车车窗玻璃和被害人陆某某的粤EJ****小汽车车窗玻璃,从三辆车内共盗得现金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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