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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鄠邑区,现住鄠邑区**街道**街**组,农民。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娄敬路“人人家超市”门口,将陈某某放在超市门口路沿上的一辆价值393元的绿色“捷安特”折叠式两轮自行车盗走。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沣京路“恒达小区”4号楼西门门洞处,将某某乙停在门洞处的一辆价值433元的粉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

3、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余下镇阳光华庭小区,将谢某某停在2号楼和4号楼之间的车棚内的一辆价值1083元的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

4、2019年9月8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草堂路“土地局小区”北楼西侧的车棚里,将任某某家一辆价值1000元的绿色直梁“捷安特”自行车盗走。

5、2019年9月9日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余下镇阳光华庭小区,将穆某某停在4号楼2单元门洞内的一辆价值895元的红黑相间的“捷安特”自行车盗走。

6、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沣京小区”8号楼3单元的过道处,将杨某某的一辆价值270元的红白相间色美利达山地自行车盗走。

7、2019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丰京路“智慧精英”楼下,将某某丁停在楼下的一辆价值317元的黑白相间的山地自行车盗走。

8、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供销社小区,将姜某某停在最东侧门洞处的一辆价值617元的黑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

9、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人民路东侧“艺宝小区”2号楼3单元门洞处,将王某某的一辆价值1133元的蓝白相间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

10、2019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人人乐超市”门口,将田某某的一辆价值1000元的白某某相间色美利达山地车盗走。

11、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鄠邑区“金马百货”旁边的过道处,将王某某的一辆价值1200元的黑绿色美利达山地自行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前科、多次盗窃、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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