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区**镇**村**组**号。2013年5月20日因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3日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逮捕,次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公司车间,盗走了放在车间热处理区域的电缆线和放在防腐车间的一台电动三轮车,在销赃途中刘某某因驾驶盗窃的电动车没电,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某帮忙,之后二人一起将电动三轮车和电缆托运至周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店,后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电缆线连同三轮车一起销赃给周某某,得赃款2500元。经株洲市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7610元。
2、2020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公司车间,盗走了停放在库房左侧的电动三轮车和放在库房内左侧货架上的电缆线,在逃离现场的途中,因下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盗窃的电动三轮车陷在了离出厂区二期大门十几米远的泥巴地里,被告人刘某某便打电话给周某某帮忙,周某某到达后,周某某明知是盗窃的厂区电缆线和摩托车,还在案发现场与刘某某合力将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和电缆推出了公司厂区,并将刘某某盗窃的电缆线以2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因三轮车推出厂门后无法行驶,被告人刘某某便将三轮车遗弃在厂区外不远的地方,次日被公司的人发现并领回。经株洲市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4970元。
3、2020年4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公司车间,盗走停放在库房左侧的电动三轮车和放在库房内左侧货架上的电缆线(因电缆线较长,被告人刘某某用携带的电缆剪将电缆线剪成多截后搬到了电动三轮车上),后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周某某。经株洲市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2890元。
2020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赃款2800元。2020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周某某处扣押电缆铜芯线49.1千克,电缆线四组,电缆线83根,并发还被害单位。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三次,总价值55470元;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次,价值14970元,收购赃物两次,总价值4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财物照片等书证、物证;2、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对案记录及照片;3、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刘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周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第2020年3月25日刘某某和周某某的共同盗窃事实中,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俊宇
2020年8月4日
附_: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4282****);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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