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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里**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梧州市长洲区珠宝路**号***酒店门口对出路段,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桂D****0的珠江牌Z***-R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76元。案发后,上述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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