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无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法查实,暂住梧州市长洲区****有限公司对出防洪堤堤坝下。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梧州市长洲区**市场*区*栋*号铺门口,将被害人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萍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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