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8 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熊某某(2005年1月17日出生)、蒋某某(2005年8月26日出生)等人窜至井研县竹园镇小学附近盗窃了何某某一辆大阳红 色125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何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1216元。
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熊某某、蒋某某等人共谋盗窃,骑其盗窃的一辆大阳红色125两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某、熊某某、蒋某某窜至井研县竹园镇邮政小区院坝内,被告人刘某某用车钥匙试开居民雷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蓝鹰牌LY100T-2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锁,未打开。陈某某、熊某某、蒋某某将该车推了200米远后,无法推走该车,熊某某、蒋某某想取走该车外壳,在取外壳时将外壳损坏,后将该车丢弃在附近的水库岸边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蓝鹰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价格2400元。
201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熊某某、蒋某某等人共谋盗窃,骑其盗窃的一辆大阳红色125两轮摩托车搭乘熊某某、蒋某某从井研县窜至荣县旭阳镇悠然亭小区5 栋2单元楼下,被告人刘某某用车钥匙试开居民杨某某停放的一辆川CB****黑灰色春风牌150摩托车车锁,打开车锁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大阳红色125两轮摩托车丢弃在现场,骑其盗窃的川CB****春风牌150摩托车搭乘熊某某、蒋某某回到井研县。2019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盗窃的川CB****春风牌150摩托车搭乘陈旭在乐山市苏稽镇乐山旅游学校外接人时被民警抓获。该大阳红色125两轮摩托车和大地鹰两轮摩托车已被扣押。经鉴定,川 CB****春风牌150摩托车价格10320元。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勇斌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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