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5********,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沈阳市**局**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路**号**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 并于同日交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同年5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沈阳市公安局执行,后于同年7月10日交由辽中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8月11日至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沈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等人以开设**超市的名义向沈阳市**区**局申请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并在申报过程中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投资支出的发票及付款凭证等。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局**,具有审核申报材料的职责,但在对该商户申报材料的审批过程中,明知申报材料系造假,仍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初审经办人一栏中签字确认,使得沈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最终获得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核上述项目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索取好处费人民币21800元;在审核**项目专项资金补贴过程中,非法收受**公司**赵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在审核**项目专项资金补贴过程中,非法向沈阳**有限公司段某某索取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从**区政府带回本院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超市资金申请报告、工作职责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宋某某、段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崔健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被告人刘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