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8日被常德市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因腹内有异物,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被害人朱某某的微信,先后将其微信内的9476元人民币盗走,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之后,刘某某又用自己手机登陆朱某某支付宝,冒用朱某某的名义贷款6000元,然后转入自己微信账户。
同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冒充朱某某同被害人苏某某联系,以朱某某的名义向苏某某借钱,先后骗取苏某某人民币26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老婆黄某某已将全部款项赔偿给朱某某(苏某某),朱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微信账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电话:1993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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