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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莘县伊园街自东向西行驶至莘县汽车站北处时撞倒道路中心护栏,护栏损坏后又与对向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杜**发生碰撞。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1mg/100ml。案发后,刘某某与莘县市政工程处、杜**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怀朋

检察官助理:王福全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8695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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