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耒阳市五里**街道**路**号。2008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11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衡阳市瓦松铁路一标段项目部因地料款及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遂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与2019年3月20日在瓦松铁路耒阳市**乡**村段对铁路电揽槽及盖板进行损坏,2019年3月30日及2019年4月20日在瓦松铁路衡南县**镇**村段对铁路电揽槽及盖板进行损坏。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电缆槽及盖板价值为8963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瓦松铁路一标段项目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告人)病情诊断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瓦松铁路WS1标电缆线、盖板损毁情况说明、照片、电缆槽费用预算、病历记录、不宜收押意见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如通过社区矫正评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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