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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7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县人,务农,住山东省**县**镇**村。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对女友宋某某提出分手不满,于2019年3月30日22时许,在临沂市**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持砖头将宋某某的母亲魏某某头部、手部砸伤,并将宋某某的VIVOY67手机拿走,后又持刀在该小区内将准备回家的宋某某颈部捅伤,致魏某某多处创口及皮肤上、左手中指中节指骨骨折;致宋某某颈部及右乳突皮肤损伤。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手机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王某某、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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