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现住鄂州市**。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3年7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撤销行政处罚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黄石港区**路**广场正大门对面的***巷内与被害人龚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矛盾,龚某某对刘某某货车车牌进行拍照,刘某某因担心龚某某将照片上网转发造成不良影响,遂要求准备离开的龚某某删除照片。龚某某不同意,二人遂在***巷子外发生拉扯推搡,刘某某欲强行夺下龚某某手机将龚某某绊摔在地,造成龚某某右足跖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的右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龚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 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判决宣布后刑法执行完毕前犯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秋石
助理检察员: 郎昭华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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