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酒吧(又称**酒吧)消费时,与其他客人发生冲突,酒吧保安出面处理。刘某某遂对酒吧保安不满,回到住处拿了一把小刀返回**酒吧,见到正在大堂值守的酒吧保安员严某某,上前即用携带的小刀捅向被害人严某某左胸部,连续捅了三下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其他人员拉开并被控制。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1把;2. 书证:立破案文书,抓获经过,病历、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收条、谅解协议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认不讳;6.鉴定意见:深龙岗公(治)管字33028号管制刀具认定书,粤中一鉴[2020]龙二临鉴字第02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83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作案工具刀具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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