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镇**村,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与王某某在东某某**镇**村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甲赶到现场后与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将王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木棍等物证、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因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9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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