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3时许,刘某乙在刘氏家族微信群中发了其兄长刘某甲对母亲不孝顺的信息,引起刘某甲不满,刘某甲遂来到刘某乙家北屋质问刘某乙。后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打斗,打斗中刘某乙持刀将刘某甲左大腿根部扎伤,刘某甲夺刀后将刘某乙扎伤,致刘某乙死亡。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系被他人以锐器刺破颈部大血管致大出血死亡。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妻子刘某丙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刘某丙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6.人身检查笔录、尸体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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