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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3时许,刘某乙在刘氏家族微信群中发了其兄长刘某甲对母亲不孝顺的信息,引起刘某甲不满,刘某甲遂来到刘某乙家北屋质问刘某乙。后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打斗,打斗中刘某乙持刀将刘某甲左大腿根部扎伤,刘某甲夺刀后将刘某乙扎伤,致刘某乙死亡。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系被他人以锐器刺破颈部大血管致大出血死亡。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妻子刘某丙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刘某丙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6.人身检查笔录、尸体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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