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住址:山西省曲沃县**镇**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高铁**工区工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镇**高铁**工区工地宿舍与其儿子视频聊天,聊天声音较大影响到他人休息,何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劝说,因语言不和,双方发生争吵,随即引发肢体冲突,被工友拉开。几分钟后,被告人刘某某约何某某到宿舍一楼操场上单挑,被告人刘某某先到一楼并跑到厨房拿出一把汤勺,走到何某某身边手持汤勺朝何某某身上打,在何某某身边的被害人兰某某伸手夺取汤勺时,被汤勺打中右手掌。被告人刘某某手中汤勺被夺取后,继续与何某某互打,直到被队长吴某某呵斥,才停止回宿舍睡觉。当天下午被害人兰某某到都安县下坳镇卫生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手第3、4掌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根据都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提取、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正想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